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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 《北海市民政工作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涠洲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民政部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民发〔2015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民政信访工作的意见》(桂民发〔201549号)和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工作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事项清单》的精神,我局制定了《北海市民政工作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做好民政信访事项登记

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对所有信访人通过书信、传真、电话、网上群众来信平台、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民政部门反映投诉请求的,应当逐一核实、登记,并按要求登记录入“广西综合信访管理系统”。

二、分类梳理信访投诉请求和法定途径事项

(一)明确信访投诉请求分类

按照信访人的信访目的,将信访人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信访事项(包括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分为意见建议、内部申诉、调解仲裁、纪检监察举报申诉、行政监察举报申诉、行政执法、政府信息公开等七类。意见建议类因无其他明确的法定途径,不列入分类梳理范围。对内部人事申诉类、调解仲裁类、纪检监察举报申诉类、行政监察举报申诉类、行政执法类、政府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进行分类梳理,要根据信访人诉求主体、具体目的,重点区分正常民政业务办理与信访投诉请求、涉法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能够通过其他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与一般信访等,厘清信访受理范围,为依法导入不同法定途径提供依据。

(二)明确法定途径分类

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对民政工作领域处理信访投诉请求事项涉及到的法定途径进行梳理。对申请申报办理民政业务的投诉请求,按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法定权力及责任清单梳理法定途径分类清单,明晰相关权责要求及办理程序;对不服民政部门及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信访投诉请求事项,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逐一对应列出可能的司法及其他法定救济途径清单。要根据本部门具体职能和信访投诉请求事项种类,细化明确处理问题可能的法定途径。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投诉请求事项,能够通过信访途径以外的法定途径处理的,应当导入这些法定途径依法按法定程序处理。

三、分类引导办理办法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投诉请求事项,书面或口头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并将相关情况录入到“广西综合信访管理系统”处理;对意见建议类的信访投诉请求事项,要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并按网上办信有关规定将相关意见建议录入到“广西综合信访管理系统”处理。

(一)引导到民政业务办理法定途径

对应当通过民政内部申诉等法定途径申请办理的信访投诉请求事项,引导信访人向同级民政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办理;对应当通过纪检监察举报申诉、行政监察举报申诉等法定途径提出的信访投诉请求事项,引导信访人向驻民政部门纪检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对应当通过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执法类法定途径申请申报办理的信访投诉请求事项,按照法定职责或权力清单,引导信访人向依法定程序有权处理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要求公开有关政策文件等政府信息的信访投诉请求事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引导信访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申请办理。

(二)引导到司法及其他法定救济途径

凡对不服民政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引导信访人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处理。属民政系统内干部职工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信访投诉请求事项,引导信访人通过人事争议申诉途径申请处理;属民政系统单位与其聘用人员之间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信访投诉请求事项,引导信访人通过劳动调解仲裁途径申请处理。其他属于政法机关管辖的信访投诉请求事项,引导通过司法程序及其相应的法定救济途径申请处理。引导通过上述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事项,应当提示信访人必须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包括起诉、申诉等)主体、受理范围、法定程序及时限等条件下提出。

对属于民政部门职权范围,无法导入其他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事项,全部录入“广西综合信访管理系统”,并依照《信访条例》和《民政信访工作办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网上信访工作暂行规则》等有关规定,通过自办、转办或交办等形式办理。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分工协作

自治区民政厅已将此项工作作为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和重要抓手。北海市民政局将严格按照区厅要求指导、协调各级民政部门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进一步畅通民政部门依法办信接访的途径。北海市民政局办公室负责做好厅本级受理信访事项的分流、引导工作,局机关各科室及直属各单位负责做好与业务职能相关的信访投诉请求法定途径判定及处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各环节之间的衔接配合,防止信访投诉请求在部门内部或上下级间空转,共同从源头上推动信访投诉请求通过法定途径处理。

(二)加强协调联动

北海市民政局将适时组织人员参加区厅相关业务培训,从初信初访入手,落实首问负责制,强化基层民政部门责任,通过系统联动规范信访受理范围,做好信访投诉请求分类处理引导工作,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让群众的合法诉求能够及时通过法定程序得到处理。要加强与本级党委、政府信访部门及其他部门的联系沟通,协调配合做好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对涉及多个部门、疑难复杂的信访投诉请求,可报请同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判定、引导和相关处理工作。

(三)加强动态调整

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民政工作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事项清单的动态调整长效机制。要严格依照我国法律法规或民政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修订、废止情况,以及各级民政部门权责清单调整情况,及时对信访投诉请求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通过门户网站公开调整情况。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宣传,并将本级民政部门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通过本级民政信息网站公开发布。民政系统干部要认识到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是各个部门、每名干部的共同责任,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信访中反映的矛盾和问题,依法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强化依法行政,对属于各级民政部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民政部门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本清单所列的行政职权行为,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都必须以行政机关或依据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委托组织的名义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并告知涉及的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若不服此行政行为,可以根据本清单所列法定途径提出相应的投诉请求,引导群众学法、用法,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处理问题靠法的自觉性,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加强督促检查

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操作性强的分类引导操作规范,将此项工作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和法治建设同步推进,坚持边实践、边总结,扎实有效地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事项工作。北海市民政局将采取专项督查、典型引导等方式,加强检查指导,不断完善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事项工作的做法,稳步推动此项工作的有序开展,共同探索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附件:北海市民政工作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事项清单。

 

 

 北海市民政局

                              2017年4月18

 

 

  送:市信访局

北海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7年4月18印发

 

附件:

 

北海市民政工作领域通过法定途径

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事项清单

 

一、内部人事申诉类。民政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一)具体投诉请求:信访人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二)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二、调解仲裁类。民政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一)具体争议纠纷: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二)法定途径:申请调解或仲裁。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三、纪律检查举报申诉类。举报民政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一)具体投诉请求:反映党员干部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或者违反廉洁自律准则等规定,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买官买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

(二)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

四、行政监察举报申诉类。检举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一)针对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下列投诉请求:对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存在问题的举报;对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提出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或者提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其他申诉;提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范围内的控告、检举、举报等,反映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办理招标投标,违反规定向法人摊派或收取财物,等等。

(二)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或申诉。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

五、行政执法类

(一)行政许可行为投诉请求。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民政部门做出的下表所列行政许可行为。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表

序号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业务类别

1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间组织

管理

2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3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4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5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6

基金会修改章程核准

7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

8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殡葬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等。

(二)行政给付行为投诉请求。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下表所列行政给付行为。

行政给付行为内容表

序号

行政给付行为内容

业务类别

1

现役军人优待金及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发放

优抚安置

2

优抚对象定期生活补助金发放

3

伤残军人集中供养审批

4

对自行前往边境烈士陵园祭扫烈士的烈士遗属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困难补助给付

5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

6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给付

7

退役士兵待安置工作期间生活补助费给付

8

烈士褒扬金给付

9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丧葬补助费给付

10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因原伤口复发死亡的残疾军人死亡丧葬补助费给付

优抚安置

11

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给付、军队退休干部退休护理费审批

12

优抚对象申请入住优抚医院审核

13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批

社会救助

14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批

15

城乡医疗救助待遇审批

16

临时救助待遇审批

17

因灾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审批

救灾

18

孤儿基本生活费给付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

19

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20

高龄老人津贴给付

老龄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120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桂民发〔20111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桂政发〔2014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政府令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政府令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桂民发〔2012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桂民发〔201315号)等。

(三)行政确认行为投诉请求。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民政部门做出的下表所列行政确认行为。

行政确认行为内容表

序号

行政确认行为内容

业务类别

1

伤残等级评定、调整、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等审批

优抚

2

在农村和在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认定

3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确认

4

收养登记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

5

婚姻登记

6

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核发

2.法定途径:申请更改、纠正或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婚姻登记当事人认为婚姻行为存在无效情形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行为无效。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烈士褒扬条例》、《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等。

(四)行政强制投诉请求。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下表所列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行为内容表

序号

强制行为主要内容

业务类别

1

收缴、封存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间组织

管理

2

收缴、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2.法定途径:陈述、申辩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

(五)行政处罚投诉请求。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民政部门做出行政处罚行为或不服行政处罚提出申诉的。

1.具体投诉请求:举报或不服下表所列的行政处罚行为。

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表

序号

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

业务类别

1

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民间组织

管理

2

对社会团体不按规定使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活动等的处罚

3

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处罚

4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擅自以及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5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

6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活动等的处罚

7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处罚

8

对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处罚

9

对基金会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的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开展活动的,或者符合注销条件,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处罚

民间组织

管理

10

对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未按宗旨、业务范围从事活动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年检、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弄虚作假等的处罚

11

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无故拖延安置工作任务,或者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处罚

安置

12

对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处罚

救灾

13

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民政部门管理的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处罚

14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行政区划

15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16

对养老机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或者许可机关违法违规准予许可等的处罚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

17

对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或者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18

对养老机构未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19

对社会福利机构违法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未取得批准证书擅自执业、年检不合格、活动超出许可范围未办理变更手续、进行非法集资等行为的处罚

20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21

对公墓墓穴占地面积超标的处罚

22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或者在火葬区制造、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处罚

23

未经批准,从事经营性的殡葬服务活动的处罚

24

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优抚

25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26

对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或者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或者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处罚

27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或者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构,继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社会救助

28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举报、申诉、检举或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彩票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六、政府信息公开类。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信访人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举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侵权救济。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七、其他。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增设或修改法定投诉请求内容的,以新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