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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关于印发《北海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依照 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工作清单》的通知


县(区)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分类处理诉求工作的通知》(北信访联办发〔20172号)的要求,我局结合实际,制定了《北海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工作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海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

访问题工作清单》

 

 

北海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774

附件:

 

北海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工作清单

 

第一部分 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业务类

 

群众举报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企事业单位、市场经营主体违反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申请调解著作权纠纷、申请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一、举报企事业单位和市场经营主体违法行为

1.举报违反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违法实施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娱乐场所经营、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等行为。

2.举报违反新闻出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违法实施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出版物,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单位著作权损害公共利益等行为。

3.违反广播影视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违法实施破坏或损坏广播电视设施,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台、微波站以及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等行为。

以上事项,由负有监管职能的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调查核实后,涉嫌违反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法律、法规、规章的,导入文化新闻出版广电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

二、申请调解著作权纠纷、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

反映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业务活动中,侵权人侵害了自己的著作权,主张赔(补)偿的,由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引导其向著作权保护协会申请调解途径办理。乙方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或者达成协议后反悔的,主持调解的著作权保护协会引导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其它行政部门、人民调解机构已经受理调解申请,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诉讼案件的,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不再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

三、申请公开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政府信息

要求了解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政府信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引导其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影视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等。

 

第二部分 复议诉讼类

 

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途径处理的,引导当事人引发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就引发争议的民事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一、不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

1.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过程中已书面告知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2.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在媒体上公示,提示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如认为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行政许可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后,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如认为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行政许可行为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向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机关反映问题后,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机关的处理意见不满意,坚持变更、撤销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事项,由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的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引导信访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不服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对举报投诉事项处理意见

1.对举报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单位和其它市场经营主体文化新闻出版广电违法行为的事项,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经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举报人后,举报人仍然认为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未依法履职。

2.反映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业务活动中产生的民事纠纷,申请认定侵权事实,要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单位给予损害赔偿、承担民事责任,或者要求给予行政处罚但侵权行为不构成行政处罚条件。

以上事项,引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其它

1.已进入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程序。

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途径处理。

以上事项,引导信访人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途径提出请求或者申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等。

 

第三部分  信访类

 

反映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的,由有权处理的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按《信访条例》规定办理。

一、反映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

1.反映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对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市场经营主体违法经营行为未履行监管职责。

2.反映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对群众举报的属于本部门职责问题未及时调查处理。

3.反映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工作人员向被举报经营主体透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

4.反映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5.反映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

6.反映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未履行已申请公开信息职责。

以上事项,由有权处理的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调查核实。其中,反映工作人员违纪线索,按干部管理权限转行政监察部门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二、对行政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1.对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2.对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提出意见建议。

以上事项,由有权处理的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调查核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

三、咨询

1.咨询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机构设置、职能分工或者行政许可条件、办事程序的,导入业务工作或信息公开途径办理。

2.咨询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法律、法规、规章含义的,向信访人说明法律、法规、规章的解释权限、条件和程序。经法规部门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启动解释程序。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可以向信访人提供咨询意见供其参考,但此类咨询意见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解释的效力。

3.认为当地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含义理解有误,在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职责过程中损害本人合法权益,要求上级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含义作出解释,然后用“解释”内容作为变更、撤销原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的,向信访人说明法律、法规、规章的解释权限和程序,引导其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主张权利。

4.认为当地复议机关、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理解有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损害本人合法权益,要求上级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含义做出解释,然后用“解释”内容作为变更、撤销行政复议决定、司法判决(裁定)的法律依据的,向信访人说明法律、法规、规章的解释权限和程序,引导其通过行政诉讼、上诉等途径申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影视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四部分  非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职能类

 

    前述三部分以外,与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有关,但不属于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职能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群众应当向其它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反映。


附件2

北海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依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流程图

 

文本框: 举报(信访)案件文本框: 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安保科文本框: 举报(信访)人文本框: 举报(信访)案件,文本框: 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安保科,文本框: 举报(信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