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三区公安(分)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北海市公安局依法分流处理信访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海市公安局
2017年5月17日
北海市公安局依法分流处理信访事项清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共中央政法委〔2014〕 26号、2 7号、28号文件和公安部关于依法办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通知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切实以法定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信访问题,根据《广西公安机关依法办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实施办法》桂公通〔2014〕353号,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北海市公安局依法分流处理信访事项清单:
一、内部导入
以下信访事项导入法定程序,公安信访部门引导信访人直接向公安机关内部相关业务部门提出:
(一)信访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告知其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告知其向
作出复议决定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二)信访人对公安机关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且在申请期限内的,告知其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三)信访人对鉴定意见不服要求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且原委托鉴定的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准予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决定的,告知其向原委托鉴定的公安机关申请;
(四)被保证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公安机关对保证人处以罚款后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告知其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保证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告知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五)信访人对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告知其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复议决定不服的,告知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六)信访人对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告知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申请复核。对省级消
防部门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告知其向同级公安机关申请
复核;
(七)信访人对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告知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八)信访人要求公安机关给予行政赔偿或刑事赔偿的,告知其向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提出;
(九)对公安机关正在办理的行政、刑事、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案件,信访人要求了解案件办理进展和办理结果的,告知其向办案部门或负责执法公开的部门提出;
(十)信访人反映其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刑事赔偿请求,但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或者对赔偿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的,告知其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十一)信访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告知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十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信访人认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告知其向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
(十三)对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的公安机关违法侦查活动或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信访人向公安机关申诉、控告的,区别不同情况,告知其向公安机关法制或纪检、督察部门提出;
(十四)信访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服的,告知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十五)其他应当导入公安机关内部业务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对于已导入法律程序,并已出具法律文书或告知书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信访人就同一事项再次向信访部门提出诉求的,信访部门告知不再受理。
二、外部导出
下列信访事项依法引导信访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一)控告公安民警涉嫌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或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违法行为,信访人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信访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要求立案监督的;
(三)针对《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的公安机关违法侦查活动或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信访人向公安机关申诉、控告后,对处理决定仍不服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得到答复的;
(四)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已提起公诉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信访人对案件事实、证据提出异议的;
(五)对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羁押后,其亲属认为没有羁押必要而信访的,告知其向检察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六)信访人认为公安机关负责人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情形而公安机关负责人未回避的;
(七)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信访人认为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未被收集提取或认为公安机关办案违法违纪、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八)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而信访的;
(九)其他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受理,但到公安机关信访的事项。
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案件定性上存在认识差异,经沟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长期不能起诉的,应向信访人说明,并积极汇报当地政法委协调。
下列信访事项依法引导信访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一)对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不服,信访人不愿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对公安机关办理的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信访人对结论仍不服提出诉求的;
(三)公安机关对造成损害赔偿纠纷的火灾、交通事故等已作出认定,或者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调解不成,信访人要求获得民事赔偿的;
(四)属于公安机关和内部工作人员民事侵权、劳动合同纠纷等问题的;
(五)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
(六)属于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信访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
(七)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但到公安机关信访的事项。
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涉众性经济犯罪,检、法部门不依法接受的公安机关移送查扣的款物,法院在刑事判决时,不对涉案款物作出处理而受害人信访的,应向信访人说明,并积极汇报当地政法委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