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对我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有异议
1.具体申请求决事项。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2.法定途径。
向北海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
【法律】2015年4月24日起修改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2010年6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规章】2010年12月31日起修改施行的《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 第十条
(二)对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
1.具体申请求决事项。
(1)对违反城乡建设规划行为的处罚。
(2)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行为的处罚。
(3)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2.法定途径。
向北海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
【法律】2015年4月24日起修改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2010年6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行政法规】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 第四十一条
(三)局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
向局政工科申请内部申诉。
3.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四)我局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
向相应调解或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的行为。
(一)检举我局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我局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办理招标投标;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企业等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2.法定途径。
向北海市人民政府行政检察机关举报。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二)检举我局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
2.法定途径。
向市纪委举报。
3.主要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