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信访局
  • |登录
  • 无障碍
  • 繁体版|
  • 简体版|
返回
顶部
北海市国资委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 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北海市国资委是北海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主要职能是根据市政府授权,对市直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具备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和通过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执法等法定途径处理投诉请求的权利。为进一步厘清信访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的受理范围,切实做好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参照《自治区国资委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结合我委职能,现将市国资委系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其受理渠道明确如下:

一、属于市国资委职责范围的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一)产权管理

1、投诉内容:反映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在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股权)转让、资产流转等过程中所涉及的企业之间的产权纠纷、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2、法定途径:逐级向涉事企业上一级企业、市国资委、市人民政府反映,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主要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主席令第5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国有股东转让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9号)、《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今第2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88号);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国资委,北海市委、市政府、市国资委相关法规政策文件。

(二)企业改革改制

1、投诉内容:反映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在改革改制、兼并重组、转型升级、扭亏脱困及市场化退出等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等问题。

2、法定途径;逐级向涉事企业上一级企业、市国资委、市人民政府反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主要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主席令第5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7号)、《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中共广西区委员会  广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我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桂发[2014]16号)、《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企的指导意见》(桂国资发[2015]474号)、《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71号);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国资委,北海市委、市政府、市国资委相关法规政策文件。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一)检举控告市国资委工作人员违规违纪问题。

1、投诉内容:反映市国资委机关党员干部违规违纪有关问题。

2、法定途径: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3、主要法律依据:《行政监察法》(国家主席令第31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15]31号)、《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纪发[1993]8号)、《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纪委、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国资委,北海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国资委相关法规政策文件。

(二)检举控告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违规违法、失职渎职、经济腐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1、投诉内容:反映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八项规定”;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滥用职权,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及关系户搞利益输送;失职渎职、行贿受贿、徇私舞弊,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2、法定途径: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向人民检察院举报。

3、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主席令第5号)、《行政监察法》(国家主席令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国家主席令第59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15]31号)、《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纪发 [1993]8号)、《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14]3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纪发[2004]2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桂国资发[2012]152号);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纪委、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国资委,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国资委的相关法规政策文件。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1、投诉内容:公司、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市国资委公开对授权市直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过程中制定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国资监管信息。

2、法定途径:申请信息公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资发[2009]18号);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国资委,北海市委、市政府相关法规政策文件。

四、不属于市国资委职责范围的投诉请求

1、投诉内容:反映劳动人事关系、劳动保障、经济纠纷、医疗纠纷、环境保护、征地拆迁、民政事务、行政执法等涉及政府公共管理职能、涉法涉诉、行政复议的问题。

2、法定途径: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和计生部门、坏境保护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民政部门、公安部门等发布的各部门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有关规定处理;依法依规向相关的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反映。

3、主要法律依据:国家、自治区、市涉及有关政府公共管理职能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信访条例》等。

 

            

 

北海市国资委办公室                 2017年6月20印发